1、衡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檢定/校準合格。凡未經檢定校準合格的電子衡器,不準投入使用。否者,要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2、對運行中的電子衡器應納入常規的周檢管理,由計量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周檢計劃,并定期進行檢定/校準。
3、電子衡器的檢定/校準周期,可根據其使用的頻度及其重要程度確定,一般為3個月、6個月、12個月。(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4、使用電子衡器的單位,在接到計量管理部門的周檢通知后,應積極配合檢定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本單位電子衡器的檢定/校準。
5、使用人員必須按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操作電子衡器。維護人員應定期對電子衡器進行維護和保養,并認真開展點檢、巡檢工作,做好相關記錄。
6、保持電子衡器及其周圍環境整潔衛生。為防止損壞和失準,嚴禁超溫、超載、擦靠及沖撞。
7、必須使用經檢定合格的電子衡器,未經檢定或超期未檢定以及檢定不合格或無檢定合格印證的電子衡器,一律不準使用。
8、認真填寫維修、事故記錄并妥善保管。
9、電子衡器應由專門人員修理,使用單位發現電子衡器有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向計量管理部門報告,禁止私自拆卸。
10、電子衡器的維修應由經過培訓和具有相應技能的人員進行,單位管轄范圍內的電子衡器,由單位負責完成維修任務。
11、凡經修理過的電子衡器,必須經檢定合格后方能重新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