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攜式動態軸重儀主要是對行駛車輛的每個輪軸分別進行動態稱量,并通過累加功能獲得車輛總重量的計量方式,它不同于進行整車靜態計量的地磅秤。首先,兩種計量器具在稱量時,車輛的狀態不同。前者稱量時,車輛處在行駛狀態,即動態稱重。后者稱量時,車輛處在靜止狀態,即靜態稱重。這是兩種不同的計量方式,影響稱量精度的因素不一樣,后端稱重軟件的處理程序也完全不同;其次,總重量的獲取方式不同。便攜式動態軸重儀式是對被測車輛的每個輪軸分別進行計量最后累加獲得車輛總重量,而地磅秤是一次性直接獲得車輛重量;最后,按 《固定式電子衡器》 國家標準要求,地磅秤必須符合Ⅲ級秤的精度等級,而便攜式動態軸重儀,一般生產廠家標明的整車動態稱量精度是±3%FS (車速≤5km/h),并且不建議應用于靜態稱重場合。
便攜式動態軸重儀與秤臺式動態軸重秤相比,后者有專用的稱量控制區,而前者因使用環境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如路面的平直度、無引道等,動態稱量結果會出現很大的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使用時放置的路面地基硬、秤臺左右沿行駛方向路面平直、被測車輛能在規定時速范圍內勻速通過有效稱量區,動態稱量精度就高或能符合生產廠家標明的稱量精度,反之,動態稱量精度就低。這種現場使用環境的不確定性,會使便攜式動態軸重儀的稱量結果出現很大偏差,這也就是導致客戶與生產廠商之間產生分歧的主要原因。
國家明文規定,低于Ⅳ級秤精度等級要求的計量器具不能用于貿易結算。便攜式動態軸重儀無論是靜態檢定還是動態檢驗,其稱量精度都達不到Ⅳ級秤的要求。然而,現實應用中,很多交警、路政部門用便攜式動態軸重儀的測量結果作為對超限超載車輛的處罰依據。有些用戶還直接把便攜式動態軸重儀作為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如福建有一客戶用便攜式動態軸重儀向一個在建碼頭出售石料,每噸石料 10~13 元的售價,這個碼頭大約需要 500 萬噸石料,按±3%的稱量精度,這種使用的結果將是可想而知的。